雇主請我離開時工資應在何時拿?
因為政府為了保障公司清算解散時,雇主發不出薪資會造成勞工的生活出現困境,因此特別設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二)新舊制資遣費怎麼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主要需考量勞工的「年資」與「月平均工資」,以94年7月1日為界,劃分舊制與新制。資遣費新舊制在年資認定與最後實算金額都有差異,以下會分別介紹新制、舊制的計算方法,並附有實際計算過程的示範。 舊制資遣費是依勞基法§17規定,新制資遣費則是依勞退條例§12規定來計算,勞工工作每滿一年,可拿到「半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最多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且雇主最晚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天內發給員工資遣費。 遺散費根據工資 換算。 長期服務金 [ 编辑 ] 根據《 僱傭條例 》,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而遭僱主解僱(不包括裁員 [7] [8] )或不獲續約或於在職期間身亡或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而辭職(需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或年滿65歲因年老辭職
至於資遣費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17條的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會給付的內容包含
資遣費 舊制資遣費 舊制資遣費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1-10-20 舊制資遣費 ( 1 )勞工: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 ( 2 )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 6 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遺散費根據工資 換算。 長期服務金 [ 编辑 ] 根據《 僱傭條例 》,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而遭僱主解僱(不包括裁員 [7] [8] )或不獲續約或於在職期間身亡或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而辭職(需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或年滿65歲因年老辭職
5個月的「平均工資」,最多給到6個月為限,未滿一年的部分,以比例換算成年。 基本算式:(年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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