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 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有關休息時間間隔之規定, 所規範的是 以下之情形: 企業採取「輪班制」之勞工; 並且 限 於工作班次更換時; 如 上一班次為 早班 、下一班次更換為 中 班 , 班次 之銜接點 。 至於「非輪班制」 (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 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 變動者」,並非本條規定之對象。 企業排班 輪班制 班次未更動 非 輪班制 上一班 次 下一班 次 班次更動 ( 如:早早早 中中 ) 第 34 條規範對象 - 班次間之更換 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 所稱 「輪班制」,係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定有數個 班別,由勞工 分 組 輪替完成各班別之工作。 勞工 各組 之工 作地點相同、工 作內容相同 ,只有 工作時段不同,且具有更換工作班次之情形。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與勞工間依勞動契約成立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第 4 條 6
很多雇主常在無間觸法而不自知,其中勞工的休息時間、加班計算是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工作4小時之後應至少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務上時有耳聞許多雇主在勞動檢查後違規受罰,究竟他們是有心違法、還是無心誤觸法網呢? 文/ 蘇宏文 一零四資訊科技 (股)公司 法務長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所謂「工作」是指勞工對雇主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1
第 10 條
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將這兩個假日視為「有給薪休假」,因此時薪制勞工比照月薪制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時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
但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